《北京市街道办事处条例》表决通过 “接诉即办”入法
将党建引领“街乡吹哨、部门报到”、“接诉即办”机制以法规形式固化;理顺街道办事处与政府职能部门之间的关系;明确职责清单,让街道办事处不再是个啥都往里装的“大箩筐”。11月27日下午,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进行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北京市街道办事处条例》。《条例》将从202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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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建引领 “吹哨报到”
近年来,在本市创新实践并取得实效的“吹哨报到”、“接诉即办”均被写入《条例》。
《条例》指出,街道办事处应当坚持党建引领“街乡吹哨、部门报到”。在本街道党的工作委员会领导下,加强社区治理,以到基层一线解决问题为导向,统筹协调、指挥调度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承担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业事业单位等,围绕群众诉求、重点工作、综合执法、应急处置等反映集中、难以解决的事项,共同做好辖区服务管理工作。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有关单位应当接受街道办事处的统筹协调、指挥调度。
本市依托市民服务热线,建立统一的群众诉求受理平台,健全完善接诉即办分类处置机制。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民有所呼、我有所应的要求,细化、落实、创新接诉即办机制,及时回应、解决人民群众的诉求。
街道办事处应当推动为民办事常态化、制度化,满足人民群众生活的便利性、宜居性、多样性、公正性、安全性需求;在作出涉及辖区的重大事项、重大决策,以及实施文化服务、便民服务设施等相关规划过程中,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听取辖区居民和单位的意见、建议。
职责清单将向社会公布
今后,想要随意给街道办事处“加码”没戏了。街道办事处的职责明确,职责清单将向社会公布。
《条例》指出,本市建立街道办事处职责清单制度,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街道办事处具体职责。街道办事处职责清单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区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区实际细化职责清单。未经市、区人民政府批准,街道办事处不承担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下达的其他职责。
赋权增能 街道办有了行政执法权
为解决“看得见的管不了”这一难题,让街道办事处管起事来更加理直气壮,街道办事处将可行使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行政执法权。
《条例》规定,市、区人民政府综合考虑街道功能定位、区域面积、人口规模等因素,优化资源配置,整合基层的审批、服务、执法等方面力量,推动治理重心下移,推动人员力量向街道办事处倾斜。
街道办事处依法行使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且能够有效承接的行政执法权。具体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补齐服务网点 便民服务圈全覆盖
在公共服务方面,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区生活性服务业设施规划,引导市场主体完善便民商业服务设施布局,协助区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建设补齐便利店和早餐、蔬菜零售、便民维修、家政等服务网点,实现便民服务圈全覆盖。
在城市管理方面,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标准化、规范化、精细化管理原则,将辖区合理划分为若干管理网格,实行网格化管理,确定管理网格区域内的服务事项和监管任务,建立健全采集信息、发现需求、排查隐患、处理问题等工作流程。
而在社会治理方面,《条例》则要求,街道办事处指导居民委员会通过社区议事厅等形式,组织社区单位和居民等对涉及切身利益、关系社区发展的公共事务进行沟通和协商,共同解决社区治理问题。
街道办收入高于区级同级别人员
《条例》同样明确了街道办事处的考核评价和激励制度。其中,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的收入水平应当高于区级行政机关同级别工作人员;而年度考核奖励指标应当高于本区行政机关平均水平。同时,健全社区工作者职业体系,设立岗位等级序列,按照规定落实报酬待遇,建立健全增长机制。
本市建立街道工作人员容错纠错机制,鼓励其担当作为。
区人民政府统一进行街道办事处工作考核,建立以辖区居民满意度为主、以居民委员会和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评价为辅、监督检查和第三方评估相结合的考核制度。
履职情况如何将纳入绩效考评
对于在落实党建引领“街乡吹哨、部门报到”工作机制中拒不履行职责的工作部门,街道办事处报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工作部门落实责任情况进行调查、督办,并纳入年度绩效考评体系。
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区人民政府规定,邀请辖区单位、居民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对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年度绩效考评和提出人事任免意见建议的重要参考依据。
此外,街道办事处可以组织辖区单位、居民对辖区水、电、气、热、电信等公共服务企业的服务情况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向公共服务企业、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反馈。
区人民政府应当对街道办事处依法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将检查结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和年度绩效考评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