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一审,党建引领物业等内容成为焦点!

2019-11-26    

11月25日上午,《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提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市司法局局长李富莹受市政府委托作说明。

  条例草案提出,物业费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人协商确定,由建设单位承担前期物业服务责任。对于业委会“成立难”的小区,首次提出建立物业管理委员会制度。同时,还对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新旧物业的交接、小区停车位的管理等作出相关规定。下面,晓新带您一起关注焦点内容。

焦点关注

焦点1:党建引领

将物业管理纳入社区治理

条例草案明确,本市构建党建引领社区治理框架下的物业管理体系,将物业管理纳入社区治理,推动在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中建立党组织,发挥党建引领作用。社区党组织有权推荐业委会候选人,引导和支持业主中的党员积极参选业委会委员,通过法定程序担任业委会委员。

焦点3:业主委员会

欠缴专项维修资金不可当业委会委员

有了业主大会后,下一步就是成立业委会。李富莹介绍,针对业委会运行中存在的权力边界不清晰、权责不对等、运行不规范、行政监管空白、违法成本较低等问题,条例草案从把好人选关、增加备案制度、明确职责、增加禁止性规定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什么人可以成为业委会委员?条例草案提出,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业主,以及未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或者存在欠缴专项维修资金及其它需要业主共同分担费用的业主,不可以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业委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不超过5年。

此外,业委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管理规约、委员和候补委员名单、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材料向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申请备案。

焦点4:业委会成立难?

首次提出建立物业管理委员会制度

确实无法成立业主大会的小区该怎么办?针对此类情况,条例草案创设物业管理委员会,赋予其组织业主共同决定物业管理事项的职能,为更广泛地实施物业服务提供制度基础,避免因居民自治管理意识不足、业主大会和业委会制度运行不畅造成的所有权行使不充分问题。

条例草案提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具备条件但因各种原因未成立业主大会的;业主大会成立后,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需要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经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组织、指导后仍不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

条例草案规定,业主代表应不少于物管会成员人数的二分之一。在议事制度上,物管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委员且半数以上业主代表委员参加。会议结束后3日内,应将会议情况以及确定事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10个工作日。

焦点5:谁来监督

街道、乡镇指导监督业主大会、物管会

条例草案提出,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组织、协调、指导本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换届、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指导、监督其依法履行职责,并有权撤销其做出的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决定。同时,对物业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居(村)民委员会则具体负责组织、推动业主大会成立、业委会选举产生、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组建和日常工作。

焦点6 : 小区停车位

优先满足业主

对于备受关注的小区停车位管理,条例草案也对其进行了明确规范。提出,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车辆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用于出售的,不得出售给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以外的其他人。不出售或尚未售出的,应当提供给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使用。满足业主需要后仍有空余的,可以临时按月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其他人。

如违反规定,将车位、车库提供给业主以外的其他人,将被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出租所得的,责令退还,按每个违法出租车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的,按每个违法出租车位处每月2000元罚款。

焦点7:垃圾分类

物业未履行管理责任将被罚款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草案还规定,业主应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物业管理人是生活垃圾分类的管理责任人,指导、监督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进行生活垃圾分类。对未履行责任的物业管理人,可依照生活垃圾管理法律法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